证监会点名两类私募产品 不得加杠杆和增规模
发布时间:2016-07-16 点击数:1365
7月15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管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证券投资也应参照执行。
邓舸指出,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 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