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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放开所有资管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

发布时间:2016-05-07 点击数:1351

      周五,中国央行发布8号公告,放开银行理财等所有资管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此前,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的资格仅开放给16家上市银行。民生固收称,银行间债市投资者范围扩大,提高市场活跃度,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中国央行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就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说,央行放开银行理财等所有资管产品银行间债券 市场开户。而此前,除16家上市银行外,其它中小银行理财无法在银行间债市直接开户。央行8号公告意义重大,市场活跃度将大幅提高。

民生固收团队对第8号公告点评如下:

      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对象资格。2014年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市的资格仅开放给16家上市银行,而本次公告中首次提到将合格投资者范围扩展至所有。开户流程明确,所有合格投资者电子化备案,办理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银行间债市恢复正常化。2013年债市风暴之后,部分乙类户及丙类户暂停开户。后来逐步重新放开开户,8号文件更加规范了各类账户的开户资格。8号文件有利于鼓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和分享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与收益,提高银行间债市的活跃度,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未来会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孙海波表示,央行将之前的债券准入多部法规整合为一体,从法人到资管产品,全面规范准入环节。放开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环节,意义非 常重大。目前最大不确定性是中小银行理财开户是否仍需符合2014年1号关于银行理财开户的苛刻要求(比如人员、系统、核算独立)。总体而言,央行去通道 意图明显,银行理财的委托管理市场机遇将进一步拓展。

      今年2月,中国央行宣布银行间债市向境外开放,并取消额度限制。

中国央行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原文如下:

       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 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获得批准或完成备案。

(二)产品已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托管人对委托人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产品的管理人获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对于经行业自律组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

(四)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联网手续。

五、合格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联网手续后,即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六、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七、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八、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等各类制度建设,完善部门和岗位设置,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防止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投资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 则,明确备案、开户、联网所需的各项材料要求,并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及时以电子化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 一线监测工作,及时披露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信息,并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上月合格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 变更、注销、联网及终止联网等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债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合格机构投资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监管部门,或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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